下午天母一位趙先生來電我剛好在電話中,他插撥了兩次,
我很快斷了正在通的電話回播給他,喘著氣的趙先生邊說邊喘
「田先生,我在天母剛剛應該是看到襪子了,就是你更新的內容中提到的天母StarBucks附近。」
他說「在天母東路上7-11往文化大學的山路旁跟丟,他跟了20分鐘。」
當時人例行在內湖動物之家,忙完就趕去天母趙先生敘述的地點,到了以後又播給趙先生想理清楚一些狀況
趙先生重新敘述了當時狀況被前車擋住(他應該是又跑又回去騎著車),一下子就跟丟了,
過程是從天母東路跟到轉往東山路,並且估計目標是往東山路253巷去了(往文化大學的山路),
聽到那裡我很感激,雖然我才剛到,但很明顯趙先生手機裡有我的電話。
請求網友把我的手機號碼放在手機裡是我真的很不要臉的請求,因為這形成一種無法鑑價的「社會成本」
在一種願領會或說願意被沒價說服的模糊軌道上運作。
當下我跟趙先生說「等等我上那山路去晃晃,如果遇到確定了是襪子,我依然會提供那份協尋金。」
趙先生欲推辭,我趕忙阻止,因為如果沒有願協助的人提供我「任何可疑訊息」,我靠自己怎麼也拿不出把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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